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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嵩县正通矿业有限公司小红岩沟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8月6日  来源:转发自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关于嵩县正通矿业有限公司

小红岩沟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19〕11号

嵩县正通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嵩县正通矿业有限公司小红岩沟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嵩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嵩县黄庄乡红岩村一带,矿区面积约0.2140km2,设计一个采区;矿山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用平硐和竖井开拓,开采标高为+653m~+138m;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井下开采工程、工业广场、废石场、矿区道路。开采规模为5万吨/年,产品为金矿原矿石,矿山服务年限为12.6年(不包括基建期1.0年),项目总投资1868.3万元,环保投资260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洛环攻坚〔2019〕11号)提出的各项要求。运营期开采采用湿式凿岩和湿式爆破作业;采区设置专人清扫路面,对运输道路定期洒水降尘;废石临时堆场、矿石临时堆场设置洒水装置,及时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定期清扫、洒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项目周围及运输沿线环境敏感点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三)落实废水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各项措施。矿井涌水通过水泵由井下水仓抽至地面高位水池,经自然沉降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用于浇灌矿区内林地,浇灌矿区林地井下涌水水质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要求;生活污水经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用于场地降尘,不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标准要求;运输道路两侧敏感点声环境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区标准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产生废石部分用于工业场地、运输道路修建,剩余部分经废石场临时堆存后,运至嵩县绿华石料加工项目进行综合利用,废石临时堆场的建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黄庄乡垃圾中转站。

(六)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服务期满后及时拆除各项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封堵采矿井口;设立警示牌,场地平整后覆土种植灌草进行生态恢复。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等进行监测。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九)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十)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规划、安监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3001957)为准。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该项目在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嵩县环保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洛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

 

2019年6月13日

抄送: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大气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办、市环境监察支队、嵩县环保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5816645
传 真:0379-63481042

河南省中原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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