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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氰化尾渣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8月6日  来源:转发自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关于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

有限责任公司氰化尾渣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18〕012号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氰化尾渣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嵩县环保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拟建于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利用现有厂房和设备,采用因科法(二氧化硫-空气法)对氰化尾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厂区内氰化渣仓进行改造扩建,建设调浆工段、反应工段、压滤工段,废渣处理规模450t/d。新建1套尾气吸收塔,用于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处理。给水、排水及水处理系统均依托公司现有设施。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反应尾气经尾气吸收塔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要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也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相关要求。

2.废水。废压滤液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氰化贫液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现有工程氰化提金工段调浆用水。废碱吸收液回用于现有工程焙烧制酸工段调浆用水。生产废水必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3.噪声。采取消音、隔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投入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要求每季度对处理后的氰化尾渣进行浸出毒性监测和判别,满足《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公告2018年第17号)相关要求,进行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及其周围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污染地下水。

(五)按照报告书的相关要求,安装PH在线监测装置、HCN气体检测报警装置、SO2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逐项落实,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日常管理,严防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3000492)为准。

五、洛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嵩县环保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18年6月19日

抄送: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大气科、土壤办、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嵩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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