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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嵩县鑫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嵩县上阳坡金矿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8月6日 来源:转发自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嵩县鑫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嵩县上阳坡金矿开发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5〕8号 嵩县鑫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58391877K)委托河南嘉禾高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嵩县鑫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嵩县上阳坡金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嵩县分局初审意见及总量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嵩县纸坊镇上阳坡一带,设计利用10个金矿体,共设计采用2个采区进行开采,采用地下开采方式,采用平硐+斜井+盲斜井、平硐+盲斜井开拓,矿山总开采规模为9万t/a,生产服务年限11.8年(不含建设期1.0年),项目总投资2099万元,环保投资330.8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井下爆破、凿岩、装卸废气通过采取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井下粉尘和有害气体经井下机械通排风系统稀释及风道沉降后排空;矿石周转库和废石周转库要采取全密闭周转库,库内安装喷淋设施等措施,确保有效抑尘;上述各项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 运输道路穿过敏感点处设置专人定期清扫路面、定时洒水抑尘;采取运输矿石(废石)不高于车厢、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措施,减少运输过程物料抛洒,避免二次扬尘产生。 2.废水。初期雨水经集水池收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食堂污水经隔油沉淀后与其它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管道排入市政管网后排入嵩县污水处理迁建工程进行处理;矿井涌水经集水池沉淀后,部分用于井下生产用水和场地及道路洒水降尘,其他通过管道排入市政管网后排入嵩县污水处理迁建工程进行处理。 总排口外排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嵩县污水处理迁建工程设计进水水质指标。 污水处理厂投运之前,该项目废水不得外排。 3.噪声。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废。按《废石供应协议》,及时将废石周转库废石外运至废石加工厂,不得长期随意堆放;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设置排污口标志,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2728吨/年,氨氮0.0799吨/年。新增主要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从田湖园区污水处理厂2023年减排污染物中予以等量调配。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林业、应急、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与嵩县的风险防控和应急事故处理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嵩县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5年4月24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应急保障中心、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嵩县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3481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