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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宁金龙矿业有限公司洛宁县范庄银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7月24日 来源:转发自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关于洛宁金龙矿业有限公司 洛宁县范庄银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0〕2号 洛宁金龙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洛阳市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宁金龙矿业有限公司洛宁县范庄银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洛宁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阳市洛宁县下峪镇、兴化镇境内。矿区面积17.2971km2,矿区内分布42个矿体,分为24个采区。经合并优化后分为18个采区,开采标高1500m至210m,开采涉及39个矿体,其中银铅矿体32个,金矿体7个,银铅矿体分别为Ⅰ1-1、Ⅰ2-1、Ⅲ1-1、Ⅲ2-1、Ⅴ-1、Ⅴ-2、Ⅶ-1、K1-1、K2-1、K2-2、K5-1、K5-2、K6-1、K7-1、K10-1、K10-2、K10-3、K13-1、K13-2、K14-1、K15-1、K15-2、K16-1、K19-1、K20-1、K23-1、K23-2、K23-3、K23-4、K24-1、K24-2、K24-3矿体,金矿体分别为Ⅷ-1、201-1、202-1、202-2、202-3、K22-1、K22-2矿体。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各开采系统井巷工程、环保工程、工业场地、废石场及运输道路等,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设计矿山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以银铅矿为主,共生金矿),矿山总服务年限17.2年(含基建期2.5年),项目总投资863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9.5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洛发〔2018〕23号)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运营期开采采用湿式凿岩作业方式;对原矿仓地面进行硬化,四周进行围挡,顶部采取防尘土工布覆盖,并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进行抑尘,废石临设置洒水装置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对运矿道路定期清扫、洒水,食堂油烟经净化处理后达标外排。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落实废水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各项措施。矿井涌水经井下水仓收集后泵至地面高位水池,沉淀处理后用于井下生产、运输道路防尘洒水,不得外排;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地采工程建设期泥浆分别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废石堆场上游及两侧设置截、排水沟,下游设收集池,淋溶水经收集池沉淀后用于采区洒水降尘,不得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矿部绿化、洒水,不得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高噪声设备夜间施工和车辆运输;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落实对矿区内专用运输道路沿线居民房屋安装隔声窗等措施,运输道路两侧敏感点声环境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2类区标准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产生废石部分用于工业场地和运输道路以及采空区回填,剩余部分经废石场运至洛宁县俊德虹宇矿业有限公司的石料加工场进行综合利用(若废石加工企业不能及时清运,堆存至废石场妥善存放),废石临时堆场的建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集中处置。 (六)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及恢复方案要求;服务期满后及时拆除各项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封堵采矿井口,对工业场地、废石场、运输道路等进行覆土恢复植被。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表水、土壤、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九)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十)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规划、安监、文物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3002525)为准。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该项目在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洛宁县环保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洛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
2020年1月13日 抄送: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市环境监察支队、洛宁县环保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5816645 传真:0379-63481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