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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永宁有色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高效综合利用危废资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7月24日  来源:转发自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关于洛阳永宁有色科技有限公司

环保高效综合利用危废资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1〕28号

洛阳永宁有色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3286672054340)上报的由河南佳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永宁有色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高效综合利用危废资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洛宁县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宁县洛宁景阳工业园的洛阳永宁有色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新建56062.71t/a自产铅膏处理装置、46563.87t/a自产板栅处理装置、1000t/a含铂钯铑废催化剂处理装置,铅膏处理装置同时交替处理现有工程产生的铜浮渣15000t/a。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铅膏处理车间、板栅处理车间、废催化剂处理车间;依托现有工程制酸系统及原料仓库、成品库、危废暂存间、渣场、事故池;废催化剂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站(铅膏板栅系统废水处理依托现有工程)等辅助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85万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1)铅膏处理系统(含铜浮渣处理)制粒工序产生粉尘,收集后经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

(2)铅膏处理系统(含铜浮渣处理)配料上料工序产生粉尘,收集后经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8m高排气筒排放;
(3)富氧侧吹炉产生的烟气(烟尘、SO2、NOx、Pb、二噁英),经余热锅炉回收热量后,由“五电场电除尘器+动力波洗涤塔+降温塔+湿式电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铜浮渣时不开启)+覆膜袋式除尘器+离子液脱硫+臭氧氧化脱硝+碱洗塔+湿式电除尘器”处理后经38m高排气筒排放;

(4)富氧侧吹炉系统出料口废气(烟尘、SO2、NOx、Pb)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动力波洗涤塔+湿式电除尘器”处理后经38m高排气筒排放;

(5)板栅处置系统的烘干机废气、熔铅锅废气(烟尘、SO2、NOx、Pb、二噁英)由“活性炭吸附+覆膜袋式除尘器+动力波洗涤塔+熔铅锅低氮燃烧”处理后经38m高排气筒排放;

(6)废催化剂破碎产生的颗粒物,由“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

(7)废催化剂焙烧炉产生废气(烟尘、SO2、NOx),经表冷器降温后,再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

(8)废催化剂浸出废气(HCl),由喷淋塔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

(9)废催化剂处理系统的氯铂酸铵煅烧废气(HCl、NH3)收集后经1套串联碱液喷淋塔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10)污酸处理站硫化槽废气(H2S),依托现有工程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依托现有工程)排放。

(11)制酸系统的制酸尾气(SO2),依托现有工程制酸尾气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标准、《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2标准,同时满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附件3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中有色金属行业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

(1)铅膏板栅处理系统废水:废酸、地面冲洗水、离子液再生废水、富氧侧吹炉环集废气净化废水、板栅熔铸废气净化废水、富氧侧吹炉烟气脱硫脱硝净化废水利用现有工程污酸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排放限值要求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2)废催化剂处理系统废水:铑置换滤液及洗水、钯置换滤液及洗水、废催化剂浸出酸雾净化系统二级净化废水、氯铂酸铵煅烧废气净化废水等生产废水,经1套三效蒸发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废催化剂浸出酸雾净化系统一级净化废水返回浸出反应釜,不外排;

(3)除盐水和纯水制备废水、初期雨水依托现有收集系统进入现有工程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排放限值要求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在厂内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修改单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在厂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对危废原料收集、运输、贮存进行全过程控制。

(四)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地下水、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林业、安监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4.3503吨/年、二氧化硫8.1125吨/年、铅及其化合物0.1465吨/年。新增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量需要倍量替代,新增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认定的“十三五”期间洛阳永宁金铅冶炼有限公司脱硝脱硫工程减排量中扣除8.7006吨、16吨,剩余0.225吨从“十三五”期间洛宁新华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减排量中扣除;新增重金属排放量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确认洛阳市“十三五”期间重金属减排量中扣除100kg/a,剩余重金属排放量46.5kg/a从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年重金属减排量中扣除。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正式投入生产后满三年,必须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八、洛宁分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年11月26日

抄送: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洛宁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5816645    传真:0379-634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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