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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洛宁县大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洛宁县南王玉沟金矿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7月24日  来源:转发自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洛宁县大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洛宁县南王玉沟金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5〕19号

洛宁县大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MA9GMPM221)委托河南青华生态环境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洛宁县大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洛宁县南王玉沟金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洛宁分局初审意见及总量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宁县赵村镇七里坪村,矿区面积1.5213km2,设计利用7个金矿体,划分为一个开拓系统,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深度+1051m至+615m,采取平硐+盲斜井开拓方案,采矿方法为浅孔留矿法,矿山总开采规模为9万t/a,生产服务年限6.2年(不含建设期1.8年),项目总投资6364万元,环保投资714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井下爆破、凿岩、装卸废气通过采取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井下粉尘和有害气体经井下机械通排风系统稀释及风道沉降后排空;矿石、废石周转库采取全密闭,库内采取喷雾抑尘措施,确保有效抑尘;矿石、废石周转库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运输道路穿过村庄时应减速慢行,设置专人定期清扫路面、配置洒水车定时洒水抑尘;采取运输矿石(废石)不高于车厢、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措施,减少运输过程物料抛洒;食堂设置油烟净化器,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屋顶排放。

2.废水。初期雨水经集水池收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工业场地生活污水经隔油池+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作绿化洒水降尘,不外排;地下水仓矿井涌水优先回用于井下采矿降尘,PD750矿井涌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工业场地洒水、运矿道路洒水、车辆冲洗用水等生产用水,不外排;PD720(新)矿井涌水经废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作为工业场地洒水、运矿道路洒水、车辆冲洗用水等生产用水,未利用的矿井涌水经总排放口排入洛店沟河。

总排口外排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安装消声器、设置空压机房等降噪措施,基建期及营运期厂界噪声应分别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项目敏感点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运输车辆经过敏感点时,采取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禁止夜间运输等措施,敏感点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

4.固废。开采废石部分直接用于井下充填,剩余部分废石经矿废石周转库暂存后,由河南熊耳山生态恢复综合治理有限公司清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运往当地垃圾中转站集中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8155吨/年,氨氮0.0338吨/年。新增主要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从洛宁县马店镇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中予以等量替代。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林业、应急、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与洛宁县的风险防控和应急事故处理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洛宁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5年7月8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应急保障中心、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洛宁分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34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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