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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栾川县富兆矿业有限公司许家庄铜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7月22日 来源:转发自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关于栾川县富兆矿业有限公司许家庄铜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0〕17号 栾川县富兆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编制的《栾川县富兆矿业有限公司许家庄铜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栾川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南省栾川县庙子镇许家庄至阳坡一带。矿区面积为1.2331km2,开采标高为+917m至+612m。矿区共4个矿体(F5-I、F9-I、F11-I、F13-I),分4个采区进行开采,均设计为地下开采,开采矿种为铜矿,产品方案为铜矿原矿石。工程内容主要包括井下开采工程、地面辅助生产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内容,设计矿山生产能力为4.5万吨/年,矿山总服务年限11.6年(含基建期1年),总投资1128.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洛发〔2018〕23号)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运营期开采采用湿式凿岩作业方式;定期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矿石、废石全部堆存于临时堆放库,并设置喷雾抑尘装置,及时洒水抑尘;对易产尘物料进行遮盖,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对运输道路定期清扫、洒水,减轻扬尘污染。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表5、表6标准。项目周围及运输沿线环境敏感点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三)落实废水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各项措施,确保各类废水不外排。矿井涌水分别经各采区200m2高位水池收集沉淀后,用于采矿生产用水,不得外排;工业场地初期雨水经各采区工业场地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地埋式一体化污水综合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矿部绿化用水,不得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运营期高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运输道路两侧敏感点声环境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敏感区执行1类标准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废石部分用于铺路和平整场地,剩余部分经各采区废石临时堆放库堆存后,外售至栾川县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综合利用;矿石、废石场临时堆放库建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剥离表土在临时堆场妥善堆存,部分用于采区遗留废石场绿化,部分用于后期工业场地和道路生态恢复。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下河村垃圾中转站统一处理。 (六)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复垦和绿化;服务期满后及时拆除各项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封堵采矿井口;对矿石、废石临时堆放库、工业场地、运输道路进行平整,覆土恢复植被。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九)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十)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规划、安监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3002672)为准。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该项目在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栾川县环保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栾川县环保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5816645 传真:0379-63481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