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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洛阳天方科技有限公司选厂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7月22日 来源:转发自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洛阳天方科技有限公司选厂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5〕33号 洛阳天方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77953134W)委托河南赛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天方科技有限公司选厂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栾川分局初审意见及总量意见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阳市栾川县庙子镇龙潭村,在洛阳天方科技有限公司现有选厂及砂石厂占地范围内建设,不新增占地。本次改建主要内容有:将选厂原料由铅锌矿废矿渣调整为钼低品位矿石(外购),产品增加钼精矿,新增钼钨精矿烘干设备及天然气锅炉,在原砂石厂处新增浮选设备、增建钼钨二次精选生产线,其它设备均利用已有,选矿工艺部分调整。项目总投资400万元,环保投资66.7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破碎筛分及原矿下料口废气采用覆膜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精粉干燥落料包装粉尘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浮选过程有机废气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厂区设全封闭原料库,顶部设喷干雾抑尘设施,粉矿仓为全封闭式,进出料口设喷干雾装置,物料运输采取运输道路洒水、运输物料遮盖、进出轮胎冲洗等措施。经采取以上措施后,上述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089-2021)有关限值要求,有机废气同时符合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中有关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选矿工艺废水和锅炉系统、软化水系统排污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食堂含油污水先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排至化粪池,和其他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水泵入砂浆池,随尾矿废水一起打入尾矿库,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3.噪声。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废。项目固废应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设置排污口标志,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NOx0.0393吨/年、VOCs 0.0338吨/年。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钨业有限公司36蒸吨燃煤锅炉替换燃气锅炉项目中倍量调配,其调配量分别为NOx0.0786吨/年、VOCs 0.0676吨/年。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林业、应急、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与开发区的风险防控和应急事故处理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报批。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栾川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12月8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应急保障中心、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栾川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 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3481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