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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天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洁综合利用2万吨/年铝 渣(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7月21日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关于洛阳天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洁综合利用2万吨/年铝

渣(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0〕26号

洛阳天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GDYA3A)委托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天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洁综合利用2万吨/年铝渣(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偃师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偃师市高龙镇石牛工业区,顾龙公路以南,租用河南旭阳明胶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建设处理2万t/a铝渣(灰)生产线一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办公生活设施、公用工程及预留车间等。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85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废气污染源主要有破碎筛分、湿磨湿选、脱盐脱氮、金属铝粒干燥、熔化铸锭工段、氢氧化铝干燥、盐酸储罐呼吸、锅炉燃料燃烧等工段产生的废气。

(1)破碎筛分工序废气经旋风+高效滤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2)湿磨湿选、脱盐脱氮工序废气经氨气三级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

(3)金属铝粒干燥废气经袋式除尘器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4) 熔化铸锭工段尾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5)氢氧化铝干燥废气经气水分离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6)锅炉房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7)盐酸储罐呼吸口废气经水封吸收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8)原料车间设集气装置,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干燥、熔炼废气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 -2020)标准和豫环文[2019]84号附件3“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中其他工业炉窑排放标准;氨气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二级标准要求;锅炉燃烧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生产废水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分质”的原则分别收集处理。湿磨湿选废水经脱水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进入循环水系统回用于生产;蒸氨废水及氨吸收废水分别经蒸发结晶装置处理后,冷凝水回用于生产;含碱溶液及氢氧化铝制备母液分别经蒸发浓缩装置处理后,冷凝水回用水生产;锅炉房排水用于厂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蓄水池(75m3)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均不外排。

3.固废。落实固体废物各类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

4.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减震等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表水、土壤、噪声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文物、应急管理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六、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以替代方案和综合科认定意见为准。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八、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九、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0年7月13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5816645
传  真:0379-634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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