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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华燃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5万吨复合燃料油升级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7月21日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洛阳华燃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复合燃料油升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18〕020号

洛阳华燃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华燃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复合燃料油升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偃师市环保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偃师市高龙镇师家寨北侧现有厂区内,是针对现有工程年产5万吨复合燃料油项目进行升级改扩建。原料改为煤焦油、废矿物油代替现有工程外购的煤焦油、酚油、洗油;扩建一条原料预热沉淀、减压蒸馏提纯生产线,对回收的煤焦油、废矿物油进行除杂、蒸馏加工提纯,再进

行复合燃料油的调配生产。建成后生产能力5万吨/年复合燃料油(其中:4万吨/年炉用燃料油,1万吨/年船用燃料油)。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8.5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管式加热器以复合燃料油为燃料,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SO2、NOx、非甲烷总烃、烟尘,采取双碱脱硫塔净化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均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中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建成后,厂界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要求。

2.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现有工程各类废水经处理回用于厂区绿化,储罐区洒水喷淋,不外排。

该项目建成后,不新增生活废水。新增生产废水主要为原料油脱水、水封罐含油废水,经管式加热炉燃烧处理,实现废水零排放。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减震等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a类标准要求。

4.固废。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预热沉淀罐杂质、过滤杂质及废滤布、清罐油泥、废活性炭、废硅藻土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并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应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台账。危废厂内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四)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并按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要求,加强地下水水质、土壤等的监控,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防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3000942 )为准。

五、该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偃师市环保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洛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

 

2018年10月25日

抄送: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大气科、土壤办、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偃师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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