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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润电环保有限公司 偃师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7月21日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洛阳润电环保有限公司

偃师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0〕16号

洛阳润电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81MA45TCPJ4N)上报的由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润电环保有限公司偃师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偃师市环保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偃师市缑氏镇顾刘路与府李路交叉口东南角,新建生活垃圾发电项目,配置2台处理能力为600t/d的机械炉排焚烧炉,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采用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配套1台30MW的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实现年发电21589.31万度,同时配套建设飞灰稳定化处理工程、烟气净化处理设施、渗滤液处理工程等。项目总投资59453.19万元,环保投资12230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两台垃圾焚烧炉产生的烟气经各自的烟气净化系统净化后,经1座90米集束烟囱(由2个直径2.1m烟囱组成)排放。烟气净化系统要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式脱酸+干石灰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低温SCR”处理工艺,确保烟气各污染物排放(烟尘、SO2、HCl及NOx,及HF、重金属和二噁英等)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豫环攻坚办〔2020〕7号限值要求;

渗滤液处理站调节池、污泥池、污泥脱水间等系统臭气收集后经管道引至垃圾贮坑,与垃圾贮坑中的恶臭气体一并作为焚烧炉一次进风燃烧处理;

焚烧炉检修时,垃圾坑臭气经活性炭吸附除臭后经40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石灰浆制备间、石灰干粉间、活性炭车间、飞灰固化车间等废气经仓顶设置的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

渗滤液处理站的沼气经焚烧炉焚烧或火炬燃烧(停炉时)后排放。

2.废水。生产污水及生活污水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缺氧池+外置式MBR膜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关标准后,回用作为厂区绿化用水、道路清扫用水及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渗滤液及卸料大厅冲洗水排入渗滤液处理站(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RO)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标准要求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相关标准后,全部回用作为循环冷却水补充水,不外排。

循环冷却废水经市政管网外排至规划的缑氏镇南部污水处理厂,缑氏镇南部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前,本项目不得投运。

3.噪声。采取基础减振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飞灰经稳定化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及《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后,外运至偃师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炉渣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技术要求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和废活性炭送本项目焚烧炉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渗滤液处理站污水处理膜、废布袋、化验室废物、废催化剂)在厂区内设置的危废暂存设施内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管理,并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300米)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825吨/年、氨氮0.292吨/年、二氧化硫68.99吨/年、氮氧化物229.97吨/年。

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八、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洛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偃师市环保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5816645  传真:0379-63481042

河南省中原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

具有生态环境规划、清洁生产审核、农业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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