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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速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3000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7月16日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洛阳速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3000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18〕021号 洛阳速汇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速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3000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审查意见、西工环保分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产业集聚区龙凤路南侧,租赁已有厂房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形成年生产13000吨塑料颗粒的能力。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5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分拣房(5间)、破碎机(5台)产生的含粉尘废气经各自的集气系统收集,经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造粒机(5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有组织收集后,采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格栅+调节池+厌氧池+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于破碎工段,不得外排。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和涧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涧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3.噪声。采取基础减振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危废、一般固废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厂内设置危废储存库,危废厂内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5.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五)目前,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今后也不得新建环境敏感点。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3001102)为准。 五、西工环保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洛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
2018年11月1日
抄送: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大气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西工环保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