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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多鱼塑业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300吨塑料薄膜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7月16日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洛阳多鱼塑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300吨塑料薄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0〕18号

洛阳多鱼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MA47MRFY8F)报送的由河南泰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多鱼塑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300吨塑料薄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审查意见、西工环保分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产业集聚区秦岭北路与龙凤路交叉口东200米,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设2条破碎清洗线,2条废旧塑料挤出造粒生产线,4条吹膜生产线,经破碎、清洗、挤出造粒、吹膜工序后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300吨塑料薄膜,项目加工再利用的废旧塑料品种限定为PP(聚丙烯)、PE(聚乙烯)。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8万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投料过程产生颗粒物经独立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过程产生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熔融挤出废气、吹膜废气、废网片真空煅烧治理一体机产生的煅烧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废气经过“油雾净化+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各类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生产废水为废塑料清洗废水,通过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清水池”(设计处理规模为50t/d)处理,经处理后10%外排至洛阳工业产业集聚区市政污水管网;90%处理后回用至清洗过程。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和涧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涧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3.噪声。采取基础减振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废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表水、土壤、噪声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9529吨/年、氨氮0.0704吨/年。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西工环保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工环保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5816645
传真:0379-63481042

河南省中原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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