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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通讯连接产品能力提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7月15日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通讯连接产品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1〕29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0007457748527)上报的由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通讯连接产品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洛龙分局初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阳市洛龙产业集聚区宇文恺街的中航光电光电技术产业基地(宇文西区、宇文东区)两个地块内,属于扩建项目。在宇文西区现有A4表面处理车间新增1条铝合金柔性镍电镀生产线,A6综合厂房新增部分烧结、热处理设备;在宇文东区现有C1厂房新建通讯产品生产线,生产FA光缆组件、P32光背板产品及P32C光背板产品。本次新建废气处理设施,其他环保设施及公用、辅助、储运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项目达产后,可年产各类通讯产品3.3万件,并新增电镀能力40000m2/a,新增烧结能力50万件/年、热处理能力5000万件/年。总投资4995万元,环保投资110万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新增电镀线产生的硫酸雾、NOx经1套酸雾吸收塔处理,铬酸雾经1套铬酸雾吸收塔处理,处理后共用1座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产生的含烟尘、锡及其化合物废气由1套焊接烟尘净化机处理后经1座15m高排气筒排出厂房;喷砂粉尘经喷砂机自带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1座15m高排气筒排放;用胶、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1套两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烧结排蜡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1套降温除湿+过滤棉+两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各经1座15m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洛阳市2020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2.废水。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宇文西区新增电镀线电镀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含重点控制重金属镍、铬废水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酸洗废水、混合废水经污水处理站混合处理后和新增清净下水一起排至总排口,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该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进行处置。一般固废在厂内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修改单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在厂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地下水、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安监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0.448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226吨/年;化学需氧量0.8393吨/年、氨氮0.0888吨/年。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从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结构关停减排量(氮氧化物7.9068吨)中予以倍量调配,挥发性有机物从洛阳斯蒂洛兰家居有限公司结构关停减排量中(挥发性有机物0.0649吨)予以倍量调配,化学需氧量、氨氮从白马寺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减排量(化学需氧量56.206吨、氨氮14.975吨)中予以等量调配。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洛龙分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年11月26日

抄送: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洛龙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5816645    传真:0379-634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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