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惠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物制品车间及配套设施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7月15日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洛阳惠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物制品车间及配套设施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2〕1号 洛阳惠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0308617M)委托河南倚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惠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物制品车间及配套设施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洛龙分局初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25号,本次改扩建项目均在现有车间内进行,对现有灭活疫苗和活疫苗车间按照新版兽药GMP标准进行改造,并对车间内现有的胚毒疫苗、细菌疫苗等疫苗生产线进行改造,新增部分生产设备,以增加疫苗生产量;在现有活疫苗车间内新增一条细菌活疫苗生产线,在现有灭活疫苗车间内新增一条细胞悬浮培养病毒灭活疫苗生产线和一条细菌灭活疫苗生产线。利用二期现有12#车间和15#车间分别作为产品仓库和危险化学品仓库,在现有14#车间内建设宠物活疫苗生产线、现有16#车间内建设宠物灭活疫苗生产线,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实现环保达标生产。本次改扩建项目完成后,灭活疫苗车间新增胚毒灭活疫苗产能5.84×108ml/年、新增细菌灭活疫苗(含细菌表达亚单位疫苗)产能0.05×108ml/年、新增细胞悬浮培养病毒灭活疫苗(含病毒表达和细胞表达亚单位疫苗)产能0.01×108ml/年;活疫苗车间新增胚毒活疫苗产能21.6×108羽份/年、新增细菌活疫苗产能0.02×108头份/年;宠物灭活疫苗车间新增产能为年产细胞悬浮培养病毒灭活疫苗(含病毒表达和细胞表达亚单位疫苗)0.02×108头份/年,宠物活疫苗车间新增产能为年产细胞毒活疫苗0.01×108头份/年。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环保投资490万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废胚处理机天燃气燃烧废气以及废蛋胚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氨和硫化氢依托废胚处理车间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洛阳市2019年工业窑炉提标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文中“其他行业工业窑炉”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废胚处理车间上料过程中产生的氨和硫化氢采用管道收集,依托废胚处理车间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标准要求。 废胚处理车间废蛋胚卸料工序产生的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厂界恶臭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运营期,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本次改扩建完成后,活疫苗生产车间、动物房、质检室产生的不含病毒废水依托现有(设计处理能力200m3/d)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至厂区总排口;活疫苗车间、灭活疫苗车间产生的含病毒废水依托洛阳惠中兽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设计处理能力600m3/d)后排至厂区总排口;宠物活疫苗车间及宠物灭活疫苗车间产生的含病毒废水先经高温灭活后与不含病毒废水依托洛阳惠中兽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至厂区总排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依托洛阳惠中兽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至厂区总排口。 厂区总排口废水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洛阳市新区污水处理厂(按协议执行)纳管标准要求后,排入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 3.噪声。运营期,生产噪声主要来自空调设备机组、制冷机及空气压缩机、循环冷却水泵等高噪音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措施,或加装隔声罩、消声器等措施,以降低设备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减震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运营期各种危险固废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进行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废物中的废蛋胚及死蛋胚经高压高温灭菌后依托厂区现有废蛋胚无害化处置项目处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收集暂存后全部外售综合利用;净水过程产生的废滤料及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车间空气过滤系统产生的废滤网收集暂存后全部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0.0059t/a;化学需氧量4.62t/a、氨氮1.67t/a。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从洛阳惠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拆除的4蒸吨天然气锅炉减排量中予以倍量替代,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从白马寺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减排量中予以等量替代。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七、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八、洛龙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2年1月7日 抄送: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洛龙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5816645 传真:0379-63481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