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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洛阳公华禽业有限公司蛋鸡养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6月25日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洛阳公华禽业有限公司蛋鸡养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5〕13号 洛阳公华禽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21854073R)委托河南佳蓝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公华禽业有限公司蛋鸡养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涧西分局初审意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洛阳公华禽业有限公司蛋鸡养殖扩建项目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辛店镇寺沟村,新增占地面积21521㎡。项目建设内容包括7栋蛋鸡舍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等,项目投运后,全厂年存栏47万只蛋鸡,年产约2.54亿枚优质鲜鸡蛋。本项目总投资400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25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饲料加工车间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鸡粪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和有机肥发酵罐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进入生物喷淋除臭装置处理,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要求。 2.废水。新建1套处理能力为1.5m3/d的废水处理站,采用“集水池+格栅+调节池+UASB+SBR生化+消毒”处理工艺,养殖废水和生物除臭装置废水通过废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要求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要求,用于周边村庄农田灌溉;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 3.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4.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和4类标准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197吨/年,新增颗粒物排放量从洛阳双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锅炉淘汰项目中倍量替代。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住建、应急管理、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上报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涧西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5月20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应急保障中心,涧西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328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3481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