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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新航,规划致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正式施行!

中原环境保护  时间:2026年4月8日

春潮涌动启新程,法治护航向未来。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圆满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轨道,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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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优势。从1953年*个五年计划启动,到如今即将开启的“十五五”时期,我国连续制定实施14个五年规划(计划),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此次《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将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固化为法律制度,让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这部共六章三十八条的法律,立足我国发展实际,明确了国家发展规划的核心定位与全流程规范。法律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确立了“国家发展规划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和区域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有效破解了以往规划衔接不畅、执行不力的难题。

在编制环节,法律坚持顶层设计与问计于民相统一,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由国务院组织编制,需开展充分的前期研究、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让规划更贴合实际、更凝聚民心。在审查批准环节,法律严格规范程序,明确国家发展规划草案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实施与监督是规划落地的关键。法律明确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发展规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细化工作安排,将规划目标分解纳入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政策协同、监测评估和监督机制。同时,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职责,形成“编制—实施—监督—调整”的闭环管理,确保规划蓝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制定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意义深远而重大。这是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能把党的*贯穿规划全过程,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让规划充分反映民意、汇集民智;这也是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十五五”时期乃至更长时期的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不仅规范了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更凝聚了全社会推动发展的共识与力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随着这部法律的深入实施,必将推动各类规划协同发力、落地见效,引导全社会凝聚发展合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强劲法治动力。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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