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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时间:2024-10-31 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 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 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高质量 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 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 会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 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提升水泥行 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 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提升,协同增效。统筹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 行业碳减排行动,优化调整产业、原料、用能、运输结构,坚持源 头防控、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系统提升,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率先推进,综合考虑技术、 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 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根据行业生产及排放特征,对有组 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物料产品运输分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 综合采取税收、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合理选择改造 技术路线,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 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增强服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 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 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 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 底前,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 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 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二、指标要求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破碎、粉磨、配料、熟 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 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 标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 10%的条件下,水泥 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mg/m3 、35mg/m3 、50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 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 1,氨等表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 行。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 95%以上时段排放浓 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 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 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 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具体要求 见附表2。 (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 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 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重点区域企业原燃料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 车替代(2025年底前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不低于60%),其他原燃料 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 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 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 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加大对过剩产能控制力度,坚决遏制 违规新增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24年本),通过综合手段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发挥能 耗、环保、质量、安全、物耗、水耗等标准作用,引导能耗高、排 放强度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鼓励重点区域制定限制类产能退出 计划。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高质量推 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为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 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水泥窑配 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 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 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 脱硝氨 水消耗量小于3.5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除尘采用 袋式、电袋复合式等高效除尘技术。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 有效治理措施。鼓励采用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 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 量。优化工艺流程, 减少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运输距离; 破碎机、磨机喂料装置采用密闭或封闭防尘措施。推进水泥企业矿 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 加强清洁运输改造, 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短途 运输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新能源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封闭式螺旋输送机,减少厂内物料二次倒运和汽车运输量。 (三) 统筹推进水泥行业协同减污降碳 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 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到2025年,完 成8.5亿吨水泥熟料产能清洁生产改造。推动原料替代, 在保障水泥 产品质量前提下,提高废渣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矿渣、粉煤 灰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提高水泥产品质量和应用水 平,促进水泥减量化使用。积极推进燃料替代,利用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弃物等替代煤炭;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鼓励使用天 然气、电、净化后煤气等清洁能源。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能源消耗限 额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熟料产能清零,力争达 到能效标杆水平。加快推广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 机、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技术装备。 (四) 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 求,包括以下措施: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 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主要生 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环节安装 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 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以及清洁运输情况; 自动监测、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 少保存一年以上。具体要求见附表3、4。 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泥熟料生产与脱硝系统同步运行,做好 脱硝剂采购记录、消耗量日常检查记录和喷枪维护记录。采取合理 控制脱硝剂用量,优化反应温度、反应区间和停留时间等有效措施 控制氨逃逸。定期检查无组织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可通过智能化、 数字化建设,实现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外排环境的烟气旁路,应 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 因安全生产需要保留 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 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 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并保存历史记录。 强化运输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及视频 监控系统,以及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 电子台账。具体要求详见附表5。鼓励与供车单位、原辅材料供货单 位及产品购买单位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增加相应合同条款、 提供运输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等方式实现车辆合规管理。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环保专职人 员。建立企业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环境监测、环保监督与考核、 环保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 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 行情况。 四、政策措施 水泥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 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水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 对实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给予水泥企业信贷支 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 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 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 (二)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政策。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 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 评级工作,减少错峰生产时间;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 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 泥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已评定 为A级的企业可对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进行改造。推动建立统一的高 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 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信贷金融等政策。 (三)加强技术支撑。研究制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 术指导文件。适时修订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支持水泥企 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 术。鼓励国家生态环境科研院所联合行业协会等搭建水泥企业超低 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组织实施本意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 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生态环境部建立水泥行业 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各地要加强组织实施,做好监督、管理和 服务工作。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制定本地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 造计划,确定改造任务并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完成时间,于 2024年6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 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力求做到 企业*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确 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实现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在 环保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水泥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 用,及时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力争提前完成。 (三)严格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省(区、 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 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计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 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 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报送当地 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组织“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 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排污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 依规处罚;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营造有利于开展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责任感和荣誉感。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 报道地方和企业的*做法。
附表: 1.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3.监测监控安装点位 4.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关键参数 5.清洁运输管理要求
附表 1
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 单位:毫克/立方米
注:a 氨等表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及地方标准执行。 b 采用窑头余热,或采用经脱硫脱硝并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窑尾烟气。
附表 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封闭: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在保证安全前提 下可以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 以及依法 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 门窗及其他开口(孔) 部位保持关闭状态。 密闭: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 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附表 3
监测监控安装点位
注: a 监测指标依据附表 1 设置,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 b 使用电为能源的,监测指标为颗粒物;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监测指标为颗粒物和氮氧化物;使 用其他燃料的, 监测指标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c 高清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成品装卸所有车辆出入口。
附表 4 分布式控制系统( DCS )关键参数
附表 5
清洁运输管理要求
注: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